上海将探索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成租赁房
2021-11-24 13:21:03 来源: 文汇报

上海昨天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了15项支持政策,其中落实国家支持政策12项,本市增加支持政策3项。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

接下来,相关部门还将就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规划供地、非居住房屋改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电力设施改造、租赁管理等制定6个配套细则。到今年底,基本形成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这是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

明确15项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根据《实施意见》,规划土地方面,上海将全面落实国家明确的5种建设渠道,包括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支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允许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但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支持利用企事业单位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允许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支持产业园区中产业类项目按照不超过15%用地面积配建,并鼓励将各项目的配建比例集中起来统一建设;供应居住用地新建、配建。

“十三五”以来,上海已供应150余幅租赁住房用地。在这些土地上建设的约1000万平方米、近20万套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今后,利用新出让租赁住房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以及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的租赁住房,主要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各区统筹,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600米内)等交通便利区域集中配建。

税费方面,加快落实国家明确的4项支持政策,大幅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用好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符合条件的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增值税、减按4%征收房产税;非居住用地上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执行民用标准。

金融方面,落实长期贷款、发行债券和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3项国家支持政策,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经营期间中长期融资难题。

此外,本市增加3项支持政策,支持引导中央在沪企业,市、区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建设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国企,有针对性地优化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发挥好国企的主力军作用;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就地享受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社区管理服务和物业服务范围。

探索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成租赁房

未来,上海将持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市房屋管理局局长王桢表示,“十四五”以来,上海已逐步探索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成租赁住房。相关部门正精准梳理存量房屋资源,重点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周边、科创园区、产业集聚区、商务和商业集聚区、“五个新城”、轨道交通站点600米范围内进一步梳理低效存量资源。

存量改建工作涉及管理环节比较多,目前上海正在抓紧制定改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在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安全3条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将更多的闲置商业办公、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加有效供给。

安居方能乐业。市经济信息化委总工程师张宏韬表示,上海将重点围绕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以产业空间布局和产业地图为导引,结合五个新城“一城一名园”、“南北转型”、特色产业园区、民企总部集聚区建设工作,聚焦产业人才和骨干的安居需求,按照“相对集中”的空间布局原则,研究调整产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建设方式,细化管控要求,编制《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细则》,用足用好政策,在高效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空间支持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居住品质。

首先,在综合考虑区域职住平衡情况、企业经营情况、企业在职员工实际居住需求基础上,鼓励企业用好产业园区15%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筑面积,支持将该部分面积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将多个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开展建设。

其次,对于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有序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上海将探索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成租赁房

同时,围绕市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任务目标”,加强市区联动,分类施策,推动产业园区根据空间资源条件,因地制宜提升园区综合配套服务功能,拓展打通多种类型人才租赁住房的筹措和衔接渠道,满足不同类型产业人才不同生活、发展阶段的居住需求。例如,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有1.2万余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包括企业利用配套比例自建的员工宿舍,也包括园区配建的一些人才公寓。未来一两年,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还将新增3000余套不同类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园区产业人才的需求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史博臻)

责任编辑: 梅长苏